家事事件甲乙丙丁戊類怎麼分?家事事件法第3條結構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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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家事事件先對第3條五類:甲乙丙多屬訴訟、丁戊多屬非訟;丁類原則不強制調解前置。先對母法分類,再決定要不要走進調解或裁判程序說明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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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監護、扶養、保護令常被說成「去家事法庭」。家事事件法先用第3條把事件分成五類,後面的調解前置、訴訟或非訟程序才接得上。本頁只對第3條分類欄位與第23條的銜接句,不重寫調解全文,也不判斷你的個案屬哪一類。

本文是法規結構對讀,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關係諮商替代。需要法律諮詢請看法扶;安全分流見113保護專線

這頁在回答什麼,不在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甲乙丙丁戊各列哪些事件、第23條如何把丁類排除在強制調解之外。它不重寫家事事件法第23條調解前置的程序說明,也不重寫離婚後子女監護七項審酌裁判離婚事由。法扶與司法院入口見家事事件與法扶

第3條五類:先對清單,不先猜程序名稱

查閱日 2026-09-23,全國法規資料庫《家事事件法》(pcode=B0010048)第3條(司法院法規系統 lsid=FL063921 同文)摘要如下:

甲類(確認類):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

乙類(形成/撤銷類):撤銷婚姻;離婚;否認子女、認領子女;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

丙類(財產/損害賠償請求類):婚約相關損害賠償與返還贈與物;婚姻無效、撤銷、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

丁類(非訟色彩較重):宣告死亡與撤銷;失蹤人財產管理;監護或輔助宣告與撤銷;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親屬會議;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指定遺囑執行人;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嚴重病人保護安置;民事保護令事件

戊類(給付/定暫時狀態等):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變更子女姓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交付子女;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扶養;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同條末句: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開業務簡介另整理:甲、乙、丙類事件為訴訟事件,丁、戊類事件為非訟事件。本站只轉述該院公開分類句,不把例外程序轉換寫進結論。

第23條:丁類原則不強制先調解

第23條寫明: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公示送達或外國送達等例外)。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裁判前聲請調解。

也就是:丁類(含民事保護令事件等)是強制調解前置的除外欄位;甲、乙、丙、戊原則上要先對調解頁。調解成立效力與不成立後怎麼走,回調解前置說明,本頁不重寫。

不要做的三件事

  1. 不要只聽「家事事件」四個字,就假設一定先調解。 先對第3條是不是丁類。
  2. 不要把戊類「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說成已經等於監護裁判結果。 審酌要素另見監護專頁。
  3. 不要把本頁五類清單當成訴狀怎麼寫。 訴狀與聲請書格式以該管法院當日公開說明為準。

查核日:2026-09-23。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法規系統當日版本為準。分類是否因程序轉換而改變審理方式,由法院依個案與相關規定判斷,本站不代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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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家事事件法§3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第3條將家事事件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並逐款列舉
    • 丁類包含民事保護令事件等
    • 戊類包含贍養費、扶養、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2. 家事事件法第3條(司法院法規系統)司法院 · 2026-09-23
    • 司法院法規系統公開之家事事件法第3條五類列舉與全國法規資料庫同文
  3. 家事事件法§23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除第3條丁類事件外,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 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法定例外)
    • 丁類事件除別有規定外亦得聲請調解
  4. 家事事件之分類及重要變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司法院所屬法院公開說明 · 2026-09-23
    • 公開說明整理甲、乙、丙類為訴訟事件,丁、戊類為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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