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監護是家事事件:看法扶與司法院,不要只聽網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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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監護、扶養分屬不同類別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把家事事件分成甲、乙、丙、丁、戊五類,甲乙丙類是訴訟事件,丁戊類是非訟事件。與伴侶、子女最相關的幾種:
| 事件 | 條文分類 |
|---|---|
| 離婚事件 | 乙類 |
| 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一般說的爭取監護權) | 戊類 |
| 交付子女事件 | 戊類 |
| 扶養事件 | 戊類 |
| 民事保護令事件 | 丁類 |
| 定監護人事件 | 丁類 |
值得注意的是,離婚後決定孩子跟誰、怎麼探視,正式名稱是「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與丁類的「定監護人」(父母都不能行使親權時才適用)並不是同一件事。程序怎麼走,以家事事件法與司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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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電話法律諮詢,官方頁面寫明「免費諮詢,您不需要負擔律師費,由法扶基金會支付律師諮詢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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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09:00–12:30、下午 13:30–17:00,週六逢補班日亦提供服務;每日午休 12:30–13:30 與例假日、國定假日不提供服務。
- 官方頁面列出的服務對象包含一般民眾(勞工、家事、債務清理、原住民問題),另有身心障礙者、助人工作者、犯罪被害人、租屋糾紛承租人等專線。
要進一步由法扶指派律師協助撰狀或訴訟,屬於另一道申請程序,涉及資力審查;法扶說明部分身分(如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等)有不審查資力的情形。實際條件以法扶公告為準。
條文與程序去哪裡查
- 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家事事件法現行條文。
- 程序:司法院,以及各地方法院的家事服務中心與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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