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向法院裁判前要先調解嗎?家事事件法第23條的調解前置說明

資料查核日:

除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丁類事件(如民事保護令、監護宣告、死亡宣告等)外,向法院請求裁判前應先經法院調解(家事事件法第23條)。

除保護令等丁類事件外,向法院提起離婚、扶養費、未成年子女親權等家事事件,法律規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才能進入裁判程序。這個機制稱為「調解前置」,依據是家事事件法第23條。

哪些事件要先調解、哪些不需要

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第3條丁類共十三款。常見、與本站既有文相關的包括民事保護令事件、監護或輔助宣告及撤銷、宣告死亡及撤銷死亡宣告;同條還有失蹤人財產管理、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親屬會議、拋棄繼承、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等。完整清單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第3條為準,本文不把「等」寫成已列盡。

以常見的情況來看:

不需要先經強制調解前置(丁類):聲請民事保護令、聲請監護宣告等。保護令事件可直接向法院聲請。第23條第3項另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不是禁止調解。

需要先調解(非丁類):離婚事件(乙類)、扶養事件、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戊類)等。

直接去法院要求裁判,還是要先排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2項說:「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即使你去法院是要提起裁判,法院也會先視同你聲請調解,並安排調解程序,不會直接跳過調解。

法院家事調解怎麼進行

司法院說明的流程如下:

法院收到聲請後,由調解行政團隊審查。司法院說明:不能調解或沒有調解成立可能的,直接進行法院審理;文件齊備、非屬監護(輔助)宣告、死亡宣告等不能調解事件者,安排調解期日。調解由受過調解專業訓練的調解委員進行。家事事件法第32條規定,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者為調解委員。條文沒有把委員資格限縮成「必須是心理師或社工師」。

調解進行中,家事調查官可協助法院;當事人如有社工陪同或通譯需求,可向法院提出聲請。

調解以以下三種方式終結:

另外,家事事件法第26條規定,相牽連之數宗家事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司法院家事程序須知舉的例子包括離婚、給付家庭生活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給付扶養費。

調解成立的效力

家事事件法第30條: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同條第2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司法院家事程序須知同一段寫的是「確定判決」;本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第30條的「確定裁判」為準。

取得執行名義後,司法院家事程序須知說明,家事債權人可以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也可以向法院家事庭聲請調查義務履行情況並勸告履行。

調解不成立後

調解不成立後如何進入裁判程序,家事事件法第31條分「兩造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與「以裁判之請求視為調解之聲請」兩種情形,細節以該條為準。同條第5項: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第6項:前述陳述或讓步若就得處分事項成立書面協議,當事人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哪裡查詢或提出聲請

常見問題 FAQ

Q:我想聲請保護令,需要先調解嗎?

民事保護令事件屬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的丁類,依第23條規定,丁類事件不需強制調解前置,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聲請保護令的具體程序與所需文件,請洽所在地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或撥 113 保護專線(24小時,免費)諮詢。

Q:調解委員會強迫我們達成協議嗎?

不會。司法院說明,法院及調解委員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調解程序中,任何一方或調解委員都可以隨時暫停或終止調解程序。調解以自主協商為原則,無法成立時就移送法官審理。

Q:我在調解時說的話,法官之後會拿去作為不利於我的判斷依據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5項,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同條第6項對得處分事項的書面協議另有拘束力(兩造同意變更、不可歸責事由或顯失公平時不在此限)。

Q:離婚的事情和子女扶養費,可以在同一次調解一起談嗎?

可以。家事事件法第26條允許相牽連事件合併調解;司法院家事程序須知舉的例子包括離婚、給付家庭生活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給付扶養費。

Q:不知道從哪裡開始,怎麼辦?

個案適合什麼程序取決於具體事實,本文無法代為判斷。如需具體諮詢,可先查法律扶助基金會官方管道,或洽各地法院訴訟輔導科、家事服務中心。立即危險請撥 113 或 110。

站內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家事事件法第23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查核日:2026-09-06 - 家事事件除第3條所定丁類事件外,請求法院裁判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 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應公示送達或在外國送達者不在此限) - 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1. 家事調解

司法院(更新日:民國115年03月09日)· 查核日:2026-09-06 - 家事事件法採調解先行制度,除丁類事件外,請求法院裁判前先經法院調解 - 法院收狀後由調解行政團隊審查,安排調解期日 - 受過調解專業訓練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不能調解者直接審理

  1. 家事程序須知(家事調解段)

司法院 · 查核日:2026-09-06 - 離婚、給付扶養費、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等相牽連事件,得合併調解 - 合併調解例子:離婚、家庭生活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扶養費 - 調解陳述不得採為裁判基礎的法條對應第31條;效力用詞以第30條「確定裁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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