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怎麼定?先對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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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親權誰行使?協議不成或不利子女時法院怎麼介入?會面交往怎麼定?對照民法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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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先講: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依民法第1055條「先協議、後法院」

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民法第1055條採「先協議、後法院」原則:先由雙方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法院才會介入酌定。實務上也常見事後因協議不利子女、或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再由法院改定之情形。以下就協議、法院介入、改定、會面交往四大重點整理。

一、協議優先:可由一方單獨或雙方共同擔任

民法第1055條第1項本文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也就是離婚時雙方可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協議內容與戶政登記應備文件,仍以主管機關與法院認定為準。

二、法院介入的兩種主要時機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但書,法院介入主要有兩種情形:

  • 未為協議:雙方根本沒有談到子女安排。
  • 協議不成:雙方有談但談不攏。

此時,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換言之,請求權人不限於夫妻雙方,主管機關與社福機構都能依法聲請,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介入。

三、協議不利子女,法院可改定

即使雙方已經達成協議,民法第1055條第2項仍保留法院的把關機制:「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因此協議若不利於子女,法院仍得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四、一方未盡義務或有不利情事,他方得請求改定

實務上更常見的是改定請求。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換句話說,不只他方可以請求,連未成年子女本身、主管機關、社福機構也都有請求權,門檻包括「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

五、法院可一併酌定行使負擔的內容、方法與會面交往

民法第1055條第4項授權法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同時,第5項也明文:「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據此,法院得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若會面交往妨害子女利益,法院得變更之。個案安排請以法院裁定或雙方合法協議為準。

六、兩願離婚的成立要件:書面、二人以上證人、戶政登記

若夫妻選擇兩願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內政部戶政司說明: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力;應備證件包括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等。完整流程見兩願離婚要不要去戶政登記?。另: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七、家事事件的法院處理流程,可先有基本認識

親權酌定與改定屬於家事事件的範疇。家事事件在程序與裁判上與一般民事訴訟不盡相同,若想先了解家事事件的基本類型與結構,可參考[家事事件類型怎麼分?(https://relationmeow.com.tw/articles/family-act-event-types-abcde-structure/)》,對於後續如何與律師或程序監理人討論,會較有方向。

八、若涉及家庭暴力,應優先考慮安全

民法第1055條提供的是子女親權的一般規則,但若家庭中曾有暴力、脅迫或不安全情形,應以人身安全為最優先考量,親權與會面交往的安排也應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進行。若已涉及家庭暴力事件,建議先評估是否聯繫警政與社福單位,並參考[何時該優先顧安全?(https://relationmeow.com.tw/articles/when-to-prioritize-safety/))。

九、要不要走向離婚這一步,先想清楚

子女親權安排往往與離婚與否的決定環環相扣。在決定是否走上離婚前,可先回到婚姻本身的狀態評估,思考[該修復還是離開婚姻?(https://relationmeow.com.tw/articles/repair-or-leave-marriage/));若雙方確實需要分開,再進入親權與會面交往的具體協商。

十、結語:先協議,再交由法院把關

整體而言,民法第1055條的精神是「由父母先自行協議,必要時再由法院介入」,並讓法院可依子女最佳利益改定協議、酌定行使負擔的內容與方法,以及安排未任親權方的會面交往。至於個案中哪些事項構成「不利於子女」、會面交往該如何安排等,仍須以法院就具體事實的認定為準,建議於進行前先向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員確認最新規定與實務做法。

(個案情形以法院認定與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本文僅整理民法第1055條及相關登記規定,不構成個案法律建議。)

常見問題

兩願離婚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依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會介入子女親權?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但書,夫妻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會面交往是誰的權利?由誰決定?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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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S1 民法第1055條(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2. S2 內政部戶政司:離婚登記應備證件與注意事項內政部戶政司 · 2026-09-24
  3. S3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方式)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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