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向警察申請書面告誡與法院聲請保護令的程序說明
遭到跟蹤騷擾,可向警察機關報案;調查認有跟騷犯罪嫌疑時,警察應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行為人於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犯,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若行為人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或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保護令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不適用跟騷法保護令規定。
跟蹤騷擾防制法(跟騷法)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施行,適用對象是遭受特定人反覆或持續跟蹤騷擾的被害人。法律建立了兩道主要程序:第一道是向警察機關申請書面告誡,第二道是在告誡後再犯時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先確認:前任或家人跟騷,用的是不同的法
跟騷法明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第5條第4項)
這個區別很重要:
- 若行為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或屬於「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保護令程序走家庭暴力防治法,不是跟騷法的保護令。
- 家庭成員範圍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等,不要自行縮成「家人」一詞。
- 跟騷法保護令適用的是不屬於上述關係的情形;個案是否構成,由警察與法院認定。
無論適用哪條路徑,有立即人身安全危險都請先撥 110 報警或 113 保護專線。若你不確定適用哪條路徑,可撥 113 保護專線 或聯絡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本文以下說明跟騷法保護令路徑;若可能屬於家庭成員或未同居伴侶,請先走家庭暴力防治法或撥 113 確認。
跟蹤騷擾行為的8種法定樣態
跟騷法第3條第1項定義: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即為跟蹤騷擾行為: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同條第2項: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第一步:向警察機關報案
遇到跟蹤騷擾,可向當地警察機關(派出所或警察局)報案。跟騷法第4條第1項規定,警察機關受理後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的權利及服務措施。
保留相關證據對後續程序有幫助,例如:訊息截圖、通話紀錄、照片(現場或寄送的物品)、書面文件等。哪些證據在個案中有效,由警察機關與法院依個案事實判斷,本文不代為評斷。
若有立即人身安全危險,先撥 110 報警或 119,不要因為蒐集證據而留在危險現場。
第二步:書面告誡
跟騷法第4條第2項規定,警察機關調查後,若認為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應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的適當措施。
書面告誡由警察依調查結果決定是否核發,不是被害人單方申請就一定能取得。
不服書面告誡的異議程序: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通知後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原機關認為有理由應立即更正;認為無理由應於五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決定。對於上級警察機關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第4條第3項至第5項)。
第三步:告誡後再犯,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跟騷法第5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經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聲請。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第5條第3項)。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保護令(第12條),得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
- 禁止相對人為第3條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其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 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 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
- 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
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屆滿前得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二年(第13條)。
刑事責任
跟騷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規定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告訴期間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跟騷法本文沒有另寫六個月。
同條第2項: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的告訴乃論只寫「第一項之罪」。
第19條:違反法院依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2條第1項第4款「其他必要措施」不在本條列舉範圍。
個案情形複雜,建議聯絡法律扶助基金會(412-8518 轉 2,市話直撥、手機加 02)或撥 113 轉介。家事事件的法扶諮詢管道,可另參考本站說明:離婚、監護是家事事件:看法扶與司法院,不要只聽網友模板。
常見問題
Q:書面告誡有強制力嗎?告誡書本身能禁止對方靠近我嗎?
書面告誡是警察依調查核發的正式文件,記錄行為人有跟蹤騷擾犯罪嫌疑。它本身不直接禁止行為人的行動,但告誡後2年內再犯,被害人可升級為向法院聲請具法律約束力的保護令(違反保護令有刑事責任)。官方未另外說明書面告誡的其他嚇阻效果,本文不代為臆測。
Q:報警後警察說不符合跟騷法,怎麼辦?
跟騷法的認定涉及行為是否反覆持續、是否與性或性別相關等要件,由警察機關審酌個案具體事實。若認為認定有誤,可依第4條規定在10日內表示異議,或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
Q:前任不斷傳訊息、在我住家外徘徊,適用跟騷法嗎?
若跟蹤騷擾你的人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或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依跟騷法第5條第4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而非跟騷法的保護令程序。兩條路徑不同,建議撥 113 或聯絡法扶基金會,由專業人員協助判斷。本文不代為認定你的關係類型。
Q:行為人在外縣市,保護令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跟騷法第6條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第8條規範的是聲請程式或要件欠缺時法院應駁回或命補正,不是管轄。報案可向你目前所在地的警察機關詢問,詳細管轄問題可諮詢法扶基金會。
本文說明跟蹤騷擾防制法的法條依據與官方程序管道,不評斷個案是否構成跟蹤騷擾,不判斷個案結果,不給予個案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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