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庭暴力可申請哪些補助?緊急生活扶助到法律訴訟補助申請入口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家庭暴力被害人如符合收入財產門檻,可向戶籍地主管機關申請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申請期限與實際金額請以戶籍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遭受家庭暴力後,除了人身安全與法律程序,許多人同時面臨的是經濟壓力。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列明「家庭暴力受害」為符合申請補助的情形之一,但仍有收入與財產的資格門檻需確認。本文整理條文規定,實際是否符合資格由戶籍地主管機關審核,本文無法代為判斷個案。
先確認人身安全
補助是事後的資源,如果目前還有人身安全疑慮,請優先撥 110 報警或 113 保護專線(24小時,免費)求助。各縣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配有社工,可協助評估緊急狀況,並協助轉介各項資源。
符合哪些條件才能申請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規定,「特殊境遇家庭」的認定有兩個條件需同時符合:
第一:收入與財產門檻。 申請人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的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金額。
第二:具體情形。 條文第1項列出七款情形,家庭暴力受害屬於第3款。
因此,家庭暴力被害人需在符合收入財產門檻的前提下,才能申請本條例各項扶助。是否符合門檻由戶籍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不是自行判斷。
可申請的補助項目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2條,扶助項目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以下金額與期限以全國法規資料庫(pcode D0050075,最後修正民國110年1月20日)為準;地方作業細節由主管機關另定。
緊急生活扶助(第6條)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核准後主管機關應定期訪視,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子女生活津貼(第7條) 第7條限於符合第4條第1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家庭暴力受害是第三款,屬得申請範圍;第四款(未婚懷孕婦女)與第七款(三個月內重大變故)不在此項。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依第12-1條,符合第4條第1項第三款而申請本項,以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為限。
子女教育補助(第8條) 符合第4條,且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
傷病醫療補助(第9條)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超過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另有健保自付額補助規定,每年上限同樣十二萬元。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兒童托育津貼(第10條) 符合第4條第1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並有未滿六歲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家暴被害人申請本項,同樣受第12-1條限制。
法律訴訟補助(第11條) 符合第4條第1項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且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創業貸款補助(第12條) 符合第4條第1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且成年者,得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本文不寫未核到的額度。
多項補助可以同時申請,不以單一項目為限(第5條),但已依其他法令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申請管道
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也可透過鄉鎮市區公所或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
各縣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的社工可協助評估資格、協助準備文件與轉介申請。衛福部保護服務司說明,防治中心提供庇護安置、法律協助、醫療補助、經濟扶助、心理諮商輔導或就業輔導等服務。
不確定從哪裡開始:撥 113(24小時,免費),說明情況後社工會協助評估與轉介。
常見問題 FAQ
Q:我現在還沒有保護令,還在確認情況,可以先諮詢補助嗎?
補助申請與保護令聲請是兩件分開的事,不需先取得保護令才能詢問補助資源。如果情況緊急、還沒辦法走正式申請程序,各縣市另有強化社會安全網的急難紓困措施,由社工評估後可能提供緊急關懷救助。詳細條件請直接聯繫當地家暴防治中心或撥 113。
Q: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要準備哪些文件?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6條列明需提供「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的具體內容由戶籍地主管機關認定,條文也規定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實際需要準備哪些文件,請向戶籍地主管機關或家暴防治中心確認。
Q:我在外縣市,戶籍不在目前住的地方,可以在目前所在地申請嗎?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6條規定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但也可由鄉鎮市區公所或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跨縣市的實際辦理方式,請向目前所在地的家暴防治中心或撥 113 詢問,由社工協助轉介。
Q:申請補助,施暴方會知道我的所在地嗎?
補助申請屬社政業務,個資保護的具體措施請詢問戶籍地主管機關或防治中心的社工。人身安全優先,如果有顧慮,可以在諮詢時向社工明確說明。
Q:法律訴訟補助最高5萬元,是在打官司之前就能申請,還是要先付錢才能補?
條文第11條規定申請者應無力負擔訴訟費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應檢具的文件包括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補助何時核發、是否須先墊付,請向戶籍地主管機關或家暴防治中心確認,本文不代為解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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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最後修正:民國110年1月20日 · 查核日:2026-09-06 - 第4條:家庭暴力受害為第1項第3款,仍須符合收入財產門檻 - 第6條: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每次三個月為原則,同一事由補助一次,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 - 第7條:子女生活津貼限第4條第1項第1至3、5或6款,按最低工資十分之一 - 第9條:傷病醫療補助,自行負擔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上限十二萬元 - 第10條:私立托教機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第11條:法律訴訟補助最高新臺幣五萬元,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應檢具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 - 第12-1條:家暴被害人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以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者為限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社會安全網,更新:民國114年02月14日)· 查核日:2026-09-06 - 各縣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配有社工,提供庇護安置、法律協助、醫療補助、經濟扶助等服務 - 113保護專線24小時免費,可提供諮詢、通報、轉介 - 各縣市政府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可協助撰寫保護令聲請書狀或陪同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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